信息发布时间:2020-08-04 15:44
镇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
镇财监罚(2019)003号
当事人:南京新合源会计师事务所
地 址: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局结合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8月5日提交的“2019-2022年度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会计师事务所类)招标项目【ZJZC-(2018)公字第0177号】相关情况的函”,认定你单位在【ZJZC-(2018)公字第0177号】招标项目中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根据认定的问题,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发现的问题
你单位在2019年7月16日参与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2019-2022年度镇江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会计师事务所类)招标项目【ZJZC-(2018)公字第0177号】”采购活动中,经评委会评审后成为其中一家入围的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采购人发现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2018年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3A”的证明为虚假材料,经与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情况,你单位确有提供虚假“综合评价”材料参与投标的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2.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你单位在【ZJZC-(2018)公字第0177号】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
以上处罚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